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具备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申请条件的中国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设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文安县教育局
四、许可条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3)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达到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5)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