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 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 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六)养殖场 10 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24,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六)储存冻牛羊肉的清真冷库需提供清真冷库证明。 第九条 企业有多个养殖场或冷库的,每个养殖场或冷库应单独申报承储资质。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的申请企业进行承储资质初审;中央企业对其下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推举. 第十二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肉承储资质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肉类产业政策; (二)从事肉类产、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