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 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 承储资质申报方式
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
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活畜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 (四)场区布局平面图;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及饲养管理规定等; (六)养殖场 10 分钟以内的视频材料,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畜舍(妊娠舍、产房、种畜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第八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24,以下简称《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资质,申请冻肉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件; (三)库区布局平面图; (四)建设时间和使用年限,日常存储品种结构; (五)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 (六)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