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1 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舞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 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第六条 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 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环境保护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第八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第九条 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励机制,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各地专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