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人防[2024]498 号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常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第六条 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第七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条件》(附件)的规定。第二章 地下空间使用审批和备案第八条 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第九条 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四)申请人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