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审批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授权水利部审批 1 亿元以下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
由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向上级审批(审核)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二)工程项目单位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前期项目单位根据《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符合编制要求,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六)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
第五条 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