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24]12 号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讨论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以中央音乐学院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中央音乐学院老师(或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诸如教育部、文化部、北京市等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院内利用“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基金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与校外其它单位横向联合的科研项目,接受学校统一管理,其讨论经费应一律汇入中央音乐学院计财处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它财务账号。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与院计财处共同负责管理。第三条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基金(即“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基金)来源于学院拨付的科研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我院科研事业的进展。该基金亦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管理.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情况,提出每年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学院评审委员会批准执行。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第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讨论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1.资料费:指讨论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复制、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2.设备购置与使用费:指与科研直接相关的计算机、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的数码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或其它视听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3.办公用品及耗材:含纸张、墨粉、文具、工具、计算机等各种媒体的存贮材料、记录材料、消耗材料。4.国内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指为完成讨论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及参加和课题讨论有关的学术会议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含交通、餐饮、通讯、住宿及其他费用。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须经科研处审批。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5.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讨论工作而进行的项目开题、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