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直属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与单位共同缴存,每月缴存一次,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章 缴 存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 倍.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 20%。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应选择统一单位缴存比例,特别情况需选择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第十二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