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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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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第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中心)、行政部、处(以下简称各单位)作 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第六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品的划分标准如下:一、单价在人民币 800 元(含)以上、耐用期在 1 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 800 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的为贵重仪器设备.二、单价在人民币 500 元(含)以上、或单价虽不足人民币 500 元但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 5000 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具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三、单价不足人民币 800 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和单价不足人民币 500 元且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 5000 元以下的家具,均作为低值资产,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不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由各单位进行管理。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进展的需要,由各单位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或大宗仪器设备(物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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