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 20 号令)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讨论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育,建立高素养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进展、教学改革和科学讨论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进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重视建立一支稳定、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高素养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讨论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讨论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通过实验教学培育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讨论,积极猎取科研成果
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讨论制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制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