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学科性公司的管理,规避经营运作中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人才培育、科学讨论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协调进展,建立激励机制和合理的股权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进展 法律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对现有的学科性公司管理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科性公司是指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和学院资源,与学院教学和科研紧密相关,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与社会资本结合,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效地实现产学研结合、服务社会、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并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进展的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所,各直属单位,附属学校,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后勤集团.第二章 对学科性公司的管理第四条 学科性公司是产权清楚、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第五条 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控股)是学科性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一)中大控股对学科性公司行使主要的管理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动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二)中大控股对学科性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中大控股向学科性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参加企业的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等事务。(三)学校的院、处、系、所等单位创办的学科性公司及投入的资产划归中大控股统一管理,中大控股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代表学校统一进行法律规范性投资。第六条 新组建学科性公司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凡学校范围内需要新设立学科性公司的,必须先提交申报资料报中大控股论证。中大控股论证通过后向中山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小组提交可行性讨论报告、合作协议书、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经中山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成立新公司的有关手续。原则上,学科性公司的社会股东必须资信良好、拥有一定的行业资源、认同中山大学校办企业的价值观.第七条 如学科性公司涉及关、停、并、转等事项,须经中大控股审批后报中山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小组备案。第八条 新组建的学科性公司不再冠用“中山大学”字号,对于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