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大众创新鼓舞万众创业的决策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我市创新政策体系,引导和推动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健康进展,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平台”是以培育各类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前孵化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等具备以上孵化功能的综合性孵化平台。前孵化器(创业苗圃)是指依托高校院所、企业孵化器、民间组织、新型孵化组织等平台,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前期服务指导,引导和帮助潜在的创业者将构想、思路和项目通过注册企业进行产业化的孵化模式。孵化器是指通过为新创办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加速器主要以经过初步孵化并度过初创期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是中山市委、市政府聚力打造的大众创新创业整体品牌,旨在围绕主导优势产业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综合孵化与培育体系,为处于不同进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全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第三条 市级孵化平台具备以下功能: (一)为创新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二)搭建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或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或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进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三)制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或引进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企业投融资问题.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平台建设和进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市级孵化平台建设和进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第五条 市级孵化平台申请认定的基本条件:(一)中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一)具备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创业苗圃不受场地面积限制);(二)具备为入孵对象提供办公场地、通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