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中山市科技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进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科技进展专项资金的法律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进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2024—2024 年中山市扶持产业进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24〕3 号)文件精神,科技进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每年子项目及额度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24〕119 号)等文件规定,采纳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进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进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进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一)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和科技金融;(二)孵化器平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服务平台)、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三)高新技术企业进展;(四)科技创新券补贴;(五)新型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