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促进餐饮垃圾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包括酒楼饭店、集体食堂、菜肉摊铺、食品企业等,在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材供应、食品加工等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垃圾中的动植物油脂、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全市统一集中处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餐饮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监管责任书,并纳入综合考核指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饮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舞和支持餐饮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可对在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积极完善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体系、规划布局和监督管理,推动餐饮垃圾得到有效收集运输、处置:(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餐饮垃圾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餐饮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防止餐饮垃圾排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推动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做好餐饮垃圾经营服务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餐饮垃圾处置登记制度; 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垃圾管理规定;依法查处使用餐饮垃圾为原料或者以餐饮垃圾加工成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食用油脂等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相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