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财务会计实务理论国际经贸关系的建立与进展,离不开经济信息的沟通,财务会计实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则是经济信息沟通的重要手段.然而,财务会计实务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密切依存于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国家由于它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甚至语言的、宗教的、民族特性的、地理的环境差别,财务会计实务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财务会计实务的国家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经济信息的沟通,于是,财务会计实务的国际比较讨论与协调成了会计讨论的重要领域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两国的经济制度除了本质区别以外,较多地存在着相似之处,因此,财务会计实务也更具有可比性。本文从会计环境出发,对中德财务会计实务若干重要理论与实务问题作一比较讨论. 一、关于会计目标的总体定位 会计目标是会计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具体是指会计活动所要达到的境地或结果。 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法律规范,两权分离尚欠彻底,我国的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受托责任观”。德国会计文献中一般并不直接使用“会计目标"一词,更多使用的是“会计的任务”(Aufgaben)。德国著名经济学家韦赫(Woehe)认为,财务会计实务具有“保护的任务和信息的任务".所谓“保护”就是要求财务会计实务应根据法律规定的计量和反映要求去记帐和报告,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企业对债权人等的利益侵害;所谓“信息”,就是要求财务会计实务提供全面而又充分的会计信息,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可见,德国会计目标的总体定位实际上是“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综合. 二、关于会计信息使用者 中德会计信息使用者,从形式上看差别不大。例如,我国葛家澍教授认为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企业职工在内的不直接参加经营管理而同企业物质利益息息相关的所谓“外部集团"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德国韦赫教授也认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是这样的一个集团,即“他们在企业中或有契约规定的权益、或有与企业盈利相联系的权益,并且他们要从企业年度报表中猎取信息,以便得知企业活动怎样和在多大的程度上影响他们在企业中的权益以及未来可能的影响"。然而,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本质定位上中德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区别的。 三、关于会计法律规范制定者 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德国会计法律规范则由联邦司法部负责制定,因此,两国会计法律规范制定者是相同的-——均是政府机构,这与两国经济制度的共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