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是指我公司配备的行政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商务车等车辆。第三条 行政部是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购置、调配、维修、保养、审验、保险理赔等工作;负责讨论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规定,保证车辆安全和正常运行;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办公室、部门及驾驶员管理。第二章 车辆配备第五条 公务车辆配置,由行政部根据各部门编制和工作需要制定配备方案,经由公司批准执行.第六条 公务车辆配置、根据部门领导职位、部门编制、工作职能配备,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第七条 公务车辆配制,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配制.外协工作较多、任务量大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配备公务车辆。第八条 公务车辆配备标准,由公司领导讨论确定,原则上小轿车排气量不超过 2。5L,商务车不超过 9 座车型,其它特别车辆由公司审定配备.第九条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配备的公务车辆原则上由本人自行驾驶,单位不配备驾驶员。第三章 车辆购置和更新第十条 车辆购置根据购车部门申请,行政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的程序实施。购车部门填写《公务车辆购置审批表》,报行政部审核。行政部根据购车部门实际情况、工作职责、任务以及原车辆配备情况等综合因素,全面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第十一条 购车部门报送的《公务车辆购置审批表》,经行政部和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同意后,由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和车辆配置要求,负责车辆采购以及车辆移交。第十二条 因特别需要购车,经公司领导批准,由行政部根据领导批示,办理车辆购置手续,购买车辆。第十三条 车辆购置必须根据审批的品牌、车型和排量采购,不得超标准购置和私自更改品牌、车型和排量,确因特别需要更改时,必须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实施。第十四条 车辆购置应到专业 4S 店购置,新购车辆的各项手续齐全、完整,票据合法,保证车辆质量和优质的售后服务。第十五条 小轿车原则上使用五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 30 万km,其它车辆使用 10 年或行驶里程超过 30 万 km,车况明显下降,维修费用增高,可以提出车辆更换或报废申请.第十六条 车辆使用虽未达到以上条件,但因其它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的,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