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全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24]1373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立的讨论开发平台,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讨论、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市进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择优推举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申报山东省工程实验室
各县区进展改革局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市进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认定具体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 5000 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 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工程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 500 万元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讨论带头人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进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 1500 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 1000 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 人
(五)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进展思路清楚,任务和目标合理
(六)工程实验室有法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认定程序(一)申请单位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临沂市工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