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法律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租赁与管理
各镇(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第六条 申请对象(一)至少有 1 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 5 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二)年满 35 周岁以上,具有本市非农户口 5 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的单身人员
第七条 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户籍条件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 5 年以上并常住义乌
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2)35 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 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 5 周年
(二)经济条件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