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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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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以及为其经营、采购、租赁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一)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二)钢管、扣件;(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沟通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第四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取得乌市建委批准,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齐全。第五条 本市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租赁(生产销售)企业办理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时,由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备案登记。第二章 租赁(销售)备案登记第六条 所有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租赁(生产销售)企业进入乌市区域内建筑市场租赁前,应到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第七条 租赁、生产销售(主要指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产品)企业办理进乌租赁(生产销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代理合同);(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五)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鉴定证书;(六)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七)产品质量承诺书;(八)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还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租赁企业、生产和(或)代理商、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第八条 办理租赁(生产销售)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 租赁(销售)、采购及使用第九条 各租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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