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文 号:九府发[2000]26 号发布日期:2000-10—1执行日期:2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规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0 年 6 月 23 日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0 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改造和房地产业进展,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各项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并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拆迁户、后销售商品房"的总体原则,予以货币还房或异地安置(特别情况也可就地还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本市建设、规划、土管、教育、公安、工商、商业、供电、供水、电信、税务、物价、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方可拆迁。 (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五)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1:200 标有拟拆迁范围及道路红线的现状地形图;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