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区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绩效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乡镇(街道)财政财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乡镇(街道)的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管理规定,在“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独立核算主体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采购统办票据统管、集中支付、区乡联网”的财政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岗位及职责第四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省市对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要求,单独设置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需行政编制在乡镇(街道)机关调剂解决,财政所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3 名,并专职从事乡镇(街道)财政业务
财政干部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具备大专以上文凭
各乡镇(街道)应保持财政干部相对稳定
乡镇(街道)财政所人员变动必须经区财政局同意后调动或变更岗位
人员不足最低限额的乡镇(街道),由区财政局提出整改建议, 3 月内仍未配足人员的乡镇,区财政局暂停业务办理
未经区财政局同意的人员变动视为人员不在岗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会计核算职责分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性设置以下财政所岗位:所长、会计、出纳员、惠民补贴管理员、票据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员、财政资金监管员、档案管理员
对于人员编制不足的,一人可兼任多岗,但对不相容岗位应按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分开设立
第六条 岗位职责:㈠所长职责
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参加制定本乡镇(街道)进展规划;制定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乡镇(街道)财政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定期向乡镇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