缸顾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加强全乡乡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进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24〕22 号)、《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兴政发[2024]403 号)和《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兴政发[2024]43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管理权与使用权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乡财政所是负责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综合监管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讨论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