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据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国家和建设部、云南省地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为了能把各种安全事故准确、快速的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和及时的调查处理,特制度本制度.二、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上级部门。三、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施工场地现场负责人.(2) 具体上报时限及报告单位要求:发生轻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 3 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发生重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生重伤 3 人以上或死亡 1~2 人的事故,工程队应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如实报告项目部,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 3人或 3 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项目部有关管理规定上报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实行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施工队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四、事故现场处置(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3)保护好事故现场。五、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判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六、事故处理(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阔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