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依据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国家和建设部、云南省地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为了能把各种安全事故准确、快速的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和及时的调查处理,特制度本制度
二、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上级部门
三、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施工场地现场负责人
(2) 具体上报时限及报告单位要求:发生轻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 3 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发生重伤 3 人以上或死亡 1~2 人的事故,工程队应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如实报告项目部,并填报《事故快报表》
发生死亡 3人或 3 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项目部
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项目部有关管理规定上报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
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实行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施工队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