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云南省公路局负责承建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省公路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依法或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经现场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可提出变更要求。(一)设计文件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法律规范,需修改完善设计;(二)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三)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四)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五)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六)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其划分原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确定。第六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一)下列设计变更需由省公路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1. 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 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3. 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 超过初步设计批次概算的。(二)下列设计变更需征得原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同意,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