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6 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机关是指各级进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受理机构是指各级进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进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范围包括:(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至 3000 吨标准煤(不含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