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总 则第一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制造性,鼓舞各类人才到非公经济组织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经济的快速进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者,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由单位自主聘任.范 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独资、合资、民营、私营、个体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凡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工作 1 年以上,并按规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具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或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户口和人事档案是否托管的限制,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已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不再列入参加考试或申报评审范围。条 件第五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报名条件的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须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学历和年限的要求,有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职(执)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暂不要求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程 序第七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并经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考试考务管理部门的要求直接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第八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按个人申请、单位推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是:(一)人事档案已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沟通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相应人才沟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二)未实施人事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推举评审,即:申报初级职称资格,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本县(市、区)或本州(市)相应初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中级职称资格,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