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 5 号《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6 月 23 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9 日起施行。二○○八年七月九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讨论、应用基础讨论和高新技术讨论,稳定、吸引、培育和集聚优秀科技人才,凝聚高水平学科讨论团队,开展学术沟通的重要基地。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科技进展方针,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进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针对学科进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进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讨论,猎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认定的办法,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组建。实验室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进展计划; (二)认定实验室,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审批实验室的重组、合并、撤消等重大事项;(四)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云南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在人、财、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指导、监督实验室的运行;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固定资产(实验楼、仪器设备等)的管理工作; (二)聘任或解聘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四)提出实验室讨论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第三章 认 定第八条 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实验室.凡申请认定实验室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场所,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 年以上的部门 ( 行业) 或单位重点实验室;(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