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进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及《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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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资金购置、用事业性收入增加、用科研经费购置、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用商业贷款购置和社会的各种捐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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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分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归口监督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的调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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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通过科学配置、使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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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固定资产从购置、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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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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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