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24〕68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24〕11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24〕31 号)要求,结合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评定的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对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等工作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审定和管理本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及时上报需要省安全监管局审定安全风险等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上报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和管控工作,负责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初次评定及定期向州(市)安全监管局报送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责任处(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