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公路工程竣(交)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府函〔2024〕93 号)的要求,结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24 年交通部令第 3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24〕65 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交规〔2024〕13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管辖权限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联合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路面改造建设方案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第七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