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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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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法律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第六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舞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第二章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第八条 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根据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网站,除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四)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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