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使用效果,控制使用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高分子材料是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各矿井井下所使用的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共四类
第三条 各矿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寻找其它替代措施,尽量减少使用各类高分子材料
第四条 高分子充填(喷涂)材料不得用于采、掘工作面的冒高处、虚顶处、上下隅角、高位钻场、密闭墙和其它空洞充填堵漏
应优先选择使用无机不燃性材料
第五条 高分子加固材料可用于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无顶煤)、防片帮及石门揭煤固化,其它情况不得使用
加固材料不得用于空洞充填
第六条 堵水高分子材料可用于围岩体渗漏水封堵
第七条 所有高分子材料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通防处是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高分子材料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
监督、指导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使用及石门揭煤固化工作
生产管理部是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试用,监督、指导该类材料的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
地质测量处是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试用,监督、指导该类材料的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
安监局是各类高分子材料使用监督管理部门
供应处负责按规定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已准入的生产厂家进行高分子材料的采购
第九条 使用矿井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已准入产品中选择材料类型、确定用量和现场使用
矿长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
总工程师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技术方案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采、掘矿长、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