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 1990 年 6 月 16 日交通部令第 17 号发布1990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中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行业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同时,必须对原有的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建设项目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 交通行业各级计划、工程管理、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按本办法规定将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计划部门须将计划安排的交通建设项目通知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阶段,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审查评价费用; (二)参加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 (三)监督检查设计、施工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落实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五)定期向上一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阶段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工程可行性讨论工作的组成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