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进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法律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局讨论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 2024 年 4 月 21 日 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进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法律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范围。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按本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论证分析及可行性评价。 第四条(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因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 10 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单个未建地块的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居住:中心地区 10。5,一般地区 7.5;商务:中心地区 15,一般地区 12;商业:中心地区 12,一般地区 9); (三)轨道停车场、车辆段和公交场站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 (四)新增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 10 万平方米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作交通专篇,可不进行单独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需作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成果随方案设计同步提交审查: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 40 万平方米且平均容积率大于等于 4。0的; (二)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 60 万平方米且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