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系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厅系统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24〕44 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自治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细则(试行)》(新党组通字〔2024〕35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人员指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子分公司领导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企业生存进展的根本,贯穿生产经营的始终和法人治理的各个环节
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从严治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四条 国有企业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或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可与邻近单位组建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指导员
把党的组织建到一线班组、工程项目,将所有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制员工中的党员纳入到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中,2024 年底厅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覆盖率达到 100%
第五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其他国有企业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2 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设立党的委员会的国有企业同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和厅党委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牵头落实维护稳定各项工作;(四)讨论制定党建工作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