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编制和确定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 2、 组织编制、修订全国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 总结沟通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培训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4、 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资质(格)认证、管理; 5、 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 6、 完成国家人防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2、 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3、 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本地区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 4、 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概算、合同价、结算价等进行审核; 5、 完成省级人防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