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办法(方案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人身意外损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 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第三条 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 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 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各单位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支付,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 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共同审核各投保单位的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审核各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表;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根据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四)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五)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为公司保险业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