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本管理办法》最新要求看我国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与改进之路 2012 年 12 月 10 日 11:47 来源:《深圳金融》2024 年第 10 期 作者:李倩 王刚 字号打 印 纠 错 分 享 推 举 浏览量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业的国际监管规则进行了大幅修改,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和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抗风险水平,并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中国银监会于 2024 年 6 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了本土化,并对国内银行提出了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其中,巴塞尔协议Ⅲ以及《办法》都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控制方面的职责
事实上,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在这三个方面的职责要求,持续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恰恰是各国从金融危机中总结的重要经验教训之一
一、银行内部审计的定位与职能 基于有效的内部审计对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并制定新的监管规则时,对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寄予厚望
如在巴塞尔协议Ⅲ 777(X)段中要求,银行应当通过内部审计定期对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独立审查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于今年 6 月份还发布了《银行内部审计》,替代 2001 年发布的《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当局与审计师的关系》
该指引吸收金融危机的教训,对银行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内部审计职能的定位为:“有效的内部审计应向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提供关于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公司治理体系和流程的质量和有效性的独立意见,帮助董事会和高管层维护银行运营及声誉”
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内部审计》中明确要求,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均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