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设施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标准依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1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公安部 6 号令》第 8 条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公安部 6 号令》第 18 条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公安部 6 号令》第 39 条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公安部 6 号令》第 40 条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公安部 6 号令》第 42 条6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公安部 6 号令》第 53 条7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公安部 6 号令》第 56 条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法律规范》3。3。89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第 4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 且 不 应 小 于13.0m《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法律规范》3。4。410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实行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纳防火材料密封《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法律规范》3。6。611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建筑设计防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火法律规范法律规范》3.6.1212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法律规范》7。413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法律规范》3。7。614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 一 座 仓 库 的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等 于300m2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