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厦门市海沧区 合同签订日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甲方把位于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场地租赁给乙方作为仓库和堆场使用
本租赁按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叁 年,即从 起至 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可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5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甲方负责变压、自来水,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费用租金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仓库租金(人民币)为: 元 / 月 / 平方米
每月租金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
按国家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税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租金每 叁 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每期租金为 元, ( 大写人民币 : 元整)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保证金 元人民币 ( 大写人民币: 元整)
以后各期租金应提前 15 日支付
甲方开户行: 甲方开户名称: 账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 5‰
第六条 仓库的使用6
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消防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租赁物自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匏或延迟
2 乙方不得在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