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讨论,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提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
第六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加、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鼓舞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加地方标准的讨论和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第八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九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举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它地方标准为推举性标准
第十条 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