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协议甲方:乙方:鉴证方:为做好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工作,统筹城乡进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挂钩试点工作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 2024 年 1 号文件精神,经协商,双方就挂钩指标使用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为挂钩指标使用方,乙方为挂钩指标开垦方。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挂钩政策申报并实施挂钩复垦项目,将经省、市验收合格的挂钩复垦项目指标提供给甲方使用;甲方按有关政策编制挂钩实施规划,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使用挂钩指标。二、挂钩指标提供面积乙方同意转让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 76 亩挂钩指标给甲方使用。三、挂钩指标使用价格经双方议定,转让价格 15 万元/亩,共计 1140 万元。四、付款方式鉴于项目建设结果已经省、市国土部门确认,挂钩指标可立即使用,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2024 年元月 31 日前将购买指标款一次性支付完毕.付款逾期的,甲方按逾期额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付款逾期超过十日,终止本协议。请汇款至以下账户:全称:账号:开户行: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挂钩复垦项目立项申报,并根据土地复垦有关技术要求实施项目,申请省市国土部门验收。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及时支付挂钩指标使用费。3、乙方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挂钩使用费后,应在2024 年元月 31 日前将挂钩指标提供给甲方使用,并负责配合甲方做好指标使用实施规划.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海州国土资源分局鉴证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以及鉴证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鉴证方(盖章):鉴证方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