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2024—03—25 21:01:44)转载▼标签: 杂谈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
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
第三条 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三)根据国家有关验收法律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供电、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路灯的建设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舞多元化投资,加快推动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提报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