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2024—03—25 21:01:44)转载▼标签: 杂谈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速度,提高路灯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路灯管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含里巷、桥梁、住宅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路灯包括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辛安河、南至南外环、北至养马岛.第三条 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城市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二)组织实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三)根据国家有关验收法律规范,搞好路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工程档案;(四)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五)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第五条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供电、公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路灯的建设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城市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城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与区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舞多元化投资,加快推动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提报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根据城区道路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1、区管城市道路路灯建设,由区政府负责投资,纳入政府采购,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组织实施;2、宁海、文化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以及大窑镇、武宁镇政府负责所辖城市道路以及镇管道路路灯建设,建设费用自行承担;3、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路灯(不含楼道)建设,其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并负责建设;4、已建居民住宅小区需新建路灯(不含楼道),其建设费用由社区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