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 1
1 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进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别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别要求部格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 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根据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4 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 2
1 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2 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纳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3 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4 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5 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 100%;2
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 70%,且不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