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 信息发布:区住建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4-11—02 | 浏览:395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工作,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保证排查质量,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镇现有房屋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排查. 第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分场址安全排查、地基基础安全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排查三部分依次进行。 第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应给出危险、潜在危险和暂无危险的结论。 (一)危险房屋应立即实行处理措施。 (二)潜在危险房屋须由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详细鉴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实行相应处理措施。 (三)暂无危险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 第二章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 第五条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威胁情况。 第六条 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评定结果。 第七条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危险地段: (一)处于滑坡、倒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地址灾害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地。 (三)遭受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备的高危害影响区。 第八条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评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倒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场地。 (三)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四)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严重威胁区. 第九条 位于危险地段的房屋应评定为危险房屋,病应实行迁移、拆除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条 当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且对上部结构造成显著影响时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一)砌体墙单条竖向裂缝宽度大于 10mm,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 5mm。 (二)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 0。4mm 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 0.5mm 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第十一条 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时,应评定为危险房屋。 第十二条 当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