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措施》的告知连建质[]573 号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结合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168 号文《有关深入加强本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告知,本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措施》现予印发。原连建质[]637 号有关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暂行措施》的告知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监理 考核 措施 告知抄报:省建设厅连云港市建设局办公室 9 月 14 日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168 号《有关深入加强本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的告知》等法律、法规及文献精神,制定《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措施》(如下简称《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总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行为综合考核打分,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评优、资质复查以及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的根据。第三条 本措施合用于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对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献中提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监理机构组员名单(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监理大纲中明确)。工程中标后(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前)企业应以任职文献形式对新承接工程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构成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时应提供监理企业的任职文献,任职文献要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签名(任职文献格式见附件 1),任职文献名单应与资格预审、投标文献、委托监理协议中载明的人员一致(由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责令更换的除外),在后期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时以任职文献名单为准核算。 第五条 一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种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质安处立案(立案表格式见附件 2),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