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 经营者集中【考点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P459)【解释 2】假如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假如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种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解释 3】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种或多种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波及部分的营业额;(2)相似经营者之间在 2 年内多次实行的未达到申报原则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终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所谓“2 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毕之日起至最终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2.豁免条件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种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种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考点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P460)1.两阶段审查(单选题)(1)初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献、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与否实行深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行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行深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行集中。(2)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行深入审查决定之日起 90 日内完毕,并作出与否严禁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告知经营者。作出严禁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阐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行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行集中。【解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告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献、资料不精确,需要深入核算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状况发生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