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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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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足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置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原则,组织实行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确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都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硕士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有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记录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获得对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尤其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参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献: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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