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知识》第三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 0 1997 年 3 月 14 日 8 界 5 次会议通过修订,1997 年 10 月 1 日实行 1 刑事犯罪:A 犯罪;B 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实行违法行为、实行具有故意或过错的行为、实行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C 刑罚; 1 罪名和 D 犯罪构成(犯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E 刑事责任 刑罚规定 2 安全 1 安全生产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 11 条; 生产犯罪:2 刑法有关规定(重要):A 重大责任事故罪 B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 危险物品肇事罪 D 提供虚假文献罪 E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 单位及其 1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 条);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条);3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条); 第一节刑法 人员犯罪的 4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37 条);5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138 条);6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条); 刑事责任 7 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条);8 铁路运行安全事故罪(132 条);9 交通肇事罪(133 条) 3 安监部门人员犯罪刑事责任 1 贪污罪(382 条); 2 受贿罪(385、386 条); 3 失职罪[玩忽职守罪(397 条第一款)、徇私舞弊罪(397 条第二款
、402 条)] 4 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隐瞒、谎报或迟延上报事故刑事责任:依玩忽职守罪惩罚; 5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犯罪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文献罪(229 条); 6 伪造、变更、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280 条第一款) 0 1996 年 3 月 17 日 8 界 4 次会议通过,1996 年 10 月 1 日实行,立法目的(4 点) 1 涵义:(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 1 行政惩罚概念 2 特征:A 由法定国家机关和组织实行;B 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