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对的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绩,鼓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解雇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根据,结合本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重视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措施合用于本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 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 号文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重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体现
能:重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状况
勤:重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状况
绩:重要考核履行职责的状况,完毕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考核原则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根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详细原则
不一样专业、不一样职务、不一样层次人员的考核原则要详细明确
第七条 考核成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原则是: (一)职工考核等次原则优秀:对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对的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毕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局限性,积极性、积极性不够,黔人通[] 132 号能基本完毕本职工作,完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