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告知》(建标[]69 号)文献精神,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如下简称造价员)。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如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如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当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如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原则定额司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第六条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一)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二)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当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立案。第七条 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规定编制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原则、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与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第十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献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对应的岗位责任。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